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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城市绿化条例(2018修正)

颁布机构:济南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市容环境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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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城市绿化条例 (2011年11月30日济南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2年1月13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8年6月28日济南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经2018年7月27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的《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济南市城市绿化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发展,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宜居城市,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县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管理、保护和监督。   第三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城市绿化发展目标,保障城市绿化发展所需资金及用地。   第四条 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绿化工作。   县、区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第五条 城市绿化应当坚持因地制宜、生态优先、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突出泉城风貌和历史文化特色。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城市绿化科学技术的基础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开发应用当地植物资源,选育适应本市自然环境的植物品种。引进植物品种应当防止有害植物侵入。   第七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群众性城市绿化工作,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工作。投资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协议享有合法权益。   捐资、认养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享有一定期限的绿地冠名权。   投资、捐资、认养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八条 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化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爱护城市绿地的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树木花草以及城市绿化设施的义务,有劝阻和举报损害城市绿化行为的权利。   第九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城市绿化工作做出贡献的单位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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