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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城市绿化条例》实施细则

颁布机构:济南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市容环境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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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市绿化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济政办发〔2018〕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城市绿化条例〉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月17日   《济南市城市绿化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生态园林城市,根据《济南市城市绿化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县区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绿化建设管理的监督工作。   市绿化主管部门每年应根据全市年度绿化工作计划向各县区下达绿化任务,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对县区绿化建设管理工作的考核。   第三条 市、县区绿化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损绿毁绿举报热线,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坚持新城区绿化拓展与老城区绿化提升并重,结合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项目,通过拆迁建绿、拆违还绿、破硬增绿、增设花架花钵等形式,加强城市中心区、老城区等绿化薄弱地区的园林绿化建设和改造提升。违法违章建设和临时性建筑拆除后的地块优先用于绿化。   第五条 城市绿地应当均衡布局,绿化主管部门按照居民出行“300米见绿、500米入园”的要求,优化城市绿地布局,均衡布局公园绿地。倡导文化建园,加大对地域、历史、文化元素的挖掘,提高公园文化品位和内涵。充分利用街角路口的零散小型地块建设“口袋公园”,为市民提供更多休憩空间。   第六条 县区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新建居住区绿地指标和质量的监督,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绿地指标和养护质量定期进行测评,将测评结果通报有关单位,并向本级政府报告。   加强对老旧小区绿地的提升改造,结合居民使用需求,通过增加植物配置和游憩、健身设施,完善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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