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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颁布机构:江苏省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领域
劳动关系
生效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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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1996年8月1日省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通过,根据2006年7月26日省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江苏省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具有本省常住户口,符合法定就业年龄、生活能自理、有一定劳动能力、自愿要求就业的无业残疾人,是本办法按比例吸纳就业的对象。
国家提倡、支持和鼓励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活动,并实行税收减免政策。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并在场地、信贷等方面给予照顾。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协调残疾人就业工作。
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受同级人民政府委托,负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其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具体业务.
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财政、税务、工商、人事、卫生、统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