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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网标识码:劳动关系 劳动综合管理

苏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颁布机构:苏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领域 劳动关系 生效状态 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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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苏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已经1997年2月14日市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章新胜 一九九七年四月十八日 苏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符合法定就业年龄、生活能自理、有一定劳动能力、自愿要求就业的无业残疾人,是本办法按比例安排就业的对象。 已在各类福利企业、事业单位集中安排就业的残疾人,以及个体工商户中的残疾人,不属于本办法按比例安排就业的对象。 国家提倡、支持和鼓励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活动,并实行税收减免政策。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并在场地、信贷等方面给予照顾。 第三条 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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