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39 号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3 月1 日经第53 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 年6 月1 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 二○○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城市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