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 (2007年8月6日福州市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8月21日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公布 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福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处置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以下统称建筑垃圾)处置是指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过程中所产生的淤泥、余渣及其它废弃物的排放、中转、运输、回填和消纳活动。 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处负责。规划、建设、国土、公安、交通、环保等行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