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 (第13号) 《呼和浩特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9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5日起施行。 市长 二○○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呼和浩特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充分利用城市公共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呼和浩特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建筑垃圾收集、运输、中转、回填、消纳的单位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是本市城市建筑垃圾的行政主管部门。市环卫管理机构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规划、建设、国土、公安、交通、环保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市对城市建筑垃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