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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网标识码:城市环境管理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 生态环境规划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颁布机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状态 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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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2015年8月17日)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强化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职责,根据有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的有关机构领导人员。   第三条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总责,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工作部门、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的有关工作部门及其有关机构领导人员按照职责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认定、权责一致、终身追究的原则。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的责任:   (一)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生态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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