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航道管理条例 (2013年6月28日兰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3年11月29日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航道管理,保证航道安全畅通,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水运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甘肃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黄河兰州段内航道、航道设施和与通航有关设施的规划、建设、养护、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交通运输部门)主管航道管理工作,其所属的航道管理机构负责航道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公安、水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旅游、城管执法等部门和航道沿线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航道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 本市航道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建管并重、保障畅通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航道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航道建设、养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航道和航道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和非法占用。 对损坏和非法占用航道和航道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