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2021修订)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9号)
《甘肃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1年9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甘肃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公布,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9月29日
甘肃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
(1998年9月28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4年6月4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2010年9月29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2012年3月28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2021年9月29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水路交通管理活动,保障水路交通安全、畅通,促进水路交通运输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国务院《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路交通及其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水路交通及其管理,包括港口、航道的规划与建设、养护与保护,港口、水路运输经营,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管理,船舶检验,船员管理,水上搜救等。
法律、行政法规对水路交通及其管理活动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水路交通发展应当遵循统筹协调、交旅融合、创新驱动、绿色发展、安全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路交通工作的领导,将水路交通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水路交通工作协调机制,并将水路交通发展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路交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路交通及其相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市场监管、公安、应急管理、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路交通及其管理工作。
省、市(州)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认定本行政区域内通航水域,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路交通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推进水路交通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内河通航标准、防洪标准和航运发展需要,会同同级发展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