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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网标识码:压力容器(含气瓶)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 特种设备监管 起重机械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压力管道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 电梯 安全附件

气瓶充装许可规则

颁布机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特种设备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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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充装许可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06年06月21日 TSG R4001-2006)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许可条件   第三章 许可程序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附件A 气瓶充装单位资源条件   附件B 气瓶充装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附件C 气瓶充装工作质量要求   附件D 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报告   附件E 气瓶充装许可证 气瓶充装许可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气瓶充装许可工作,加强气瓶充装单位的安全管理,保证气瓶充装和使用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气瓶安全监察规定》适用范围内的气瓶充装单位。   第三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批准,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后,方可在批准的范围内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第四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本规则的实施。 第二章 许可条件   第五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定资格;   (二)取得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   (三)有与气瓶充装相适应的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   (四)有与充装介质种类相适应的充装设施、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安全设施和一定的充装介质储存(生产)能力和足够数量的自有产权气瓶。   (五)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紧急处理措施,并且能够有效运转和执行。   (六)充装活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能够保证充装工作质量;   (七)能够对气瓶使用者安全使用气瓶进行指导、提供服务。   具体的资源条件(包括人员和充装设施)见附件A、质量管理体系要求见附件B、充装工作质量要求见附件C。 第三章 许可程序   第六条 气瓶充装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和审批发证。   第七条 申请气瓶充装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填写《气瓶充装许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一式四份,附电子文件),并且附以下资料(各一份),向单位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证明(复印件);   (二)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三)气瓶使用登记表;   (四)质量管理手册;   第八条 发证机关接到书面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做出是否受理其申请的决定,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或者不受理意见,返回申请单位。不同意受理时,还要向申请单位出具不受理决定书。   第九条 申请被受理后,申请单位可以进行气瓶充装线调试,约请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气瓶充装鉴定评审机构(以下简称鉴定评审机构)进行鉴定评审,并向鉴定评审机构提交如下资料:   (一)已签署受理意见的《气瓶充装许可申请书》正本一份;   (二)《特种设备监察评审约请函》(格式见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一式三份;   (三)质量管理手册一份;   (四)申请单位的综合自查报告。   第十条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按照《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以下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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