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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气瓶充装许可实施细则(2011修订)

颁布机构: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特种设备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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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湖南省气瓶充装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 (湘质监发〔2011〕109号) 各市州、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气瓶充装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气瓶充装许可工作,加强气瓶充装安全管理,确保气瓶充装和使用安全,我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2006年9月12日颁布实施的《湖南省气瓶充装许可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湖南省气瓶充装许可实施细则》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湖南省气瓶充装许可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气瓶充装行政许可工作,加强气瓶充装单位安全管理, 保证气瓶充装和使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和国家质检总局《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气瓶充装许可规则》 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境内气瓶充装单位的充装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省境内的气瓶充装单位, 应当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发证机关)批准,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见附件1)后,方可在批准的范围内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气瓶充装许可证》 有效期为4年。   第四条 本省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本细则的实施。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具有法定资格;   (二) 取得政府发改、 规划、 国土、 安监、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   (三) 有与气瓶充装相适应的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详见附件2-1);   (四) 有与充装气体种类相适应的完好的充装设施、 工器具、 检测手段、 场地厂房(详见附件2-2、 3、 4);   (五) 有符合有关气瓶安全技术规范和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安全设施(详见附件2-5);   (六) 有一定的气体储存(生产) 能力和足够数量的自有产权气瓶(详见附件3);   (七) 有确保充装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管理体系、 安全管理制度、 岗位责任制度和事故处理及救援措施(详见附件4)。   第六条 气瓶充装站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拟建的气瓶充装站设计、 安装基本情况书面告知(告知书格式见附件5)所在市(州)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并同时抄送发证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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