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的许可与监督办法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3年4月10日以粤质监〔2013〕32号发布 自2013年5月10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工作,加强对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下称充装单位)的监督,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46号)、《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气瓶充装许可规则》、《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规则》和《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粤府令第169号)等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的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在《气瓶充装许可规则》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规则》(以下统称《许可规则》)适用范围内,并有气体经营行为的充装单位的充装许可及其监督。 第三条 充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广东省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证》(下称《充装许可证》)后,方可在批准的范围内从事充装活动。 第四条 省质监局负责全省充装许可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各地级以上市质监局(含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和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