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城市公共供水定额用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甬水资〔2023〕7号)
各区(县、市)城市节水主管部门,市水务环境集团:
现将《宁波市城市公共供水定额用水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在定额用水管理工作中落实执行。
宁波市水利局
2023年5月15日
宁波市城市公共供水定额用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号令)以及《宁波市供水和节约用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市范围内使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非居民用水单位(以下简称“用水单位”)定额用水管理。本市根据城市发展实际情况,分步、分批对用水单位实施定额用水管理,最终实现全覆盖。
第三条 任何用水单位均有节约用水的义务。用水单位应当在保障合理用水的前提下,避免用水浪费,提高水的利用效率。
第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定额用水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区(县、市)城镇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水单位的定额用水日常管理工作。
供水企业应当配合市及相关区(县、市)城镇供水主管部门,按要求定期提供用水单位实用水量数据、抄表异常信息、用水单位信息变更等情况,每年定期提供年用水量10000立方米以上的新注册用水单位信息。
用水单位应当接受并配合属地城镇供水主管部门开展定额用水管理,提供定额用水管理所需的相关资料和信息,每月上报本单位产量或人数、床位等用水内容(以下简称“定额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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