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供水和节约用水条例
宁波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
《宁波市供水和节约用水条例》已报经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23年3月3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4月11日
宁波市供水和节约用水条例
(2022年12月23日宁波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23年3月31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供水管理
第四章 节约用水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保障供水用水安全和质量,推进全社会节约用水,推动城乡共同富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浙江省水资源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供水工作、使用供水、节约用水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供水,包括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公共供水,是指城市、镇(乡)公共供水企业和村级水站管理单位(以下统称公共供水单位)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以及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的活动。
自建设施供水,是指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以及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的活动。
第四条 供水和节约用水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城乡统筹、安全高效、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供水和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将供水和节约用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统筹推进供水和节约用水工作,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财政保障机制。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供水和节约用水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的统筹、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指导和推进全市节水型社会和节水型城市建设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乡村振兴要求,结合美丽乡村建设,统筹村级水站公共供水与城镇公共供水的融合发展,推进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向农村延伸,建立以城镇公共供水为主、村级水站公共供水为辅的城乡一体化供水保障体系,逐步实现城乡供水同质量、同管理、同服务。
区(县、市)城镇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供水以及城市节约用水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推进节水型城市建设。
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村级水站公共供水的监督和管理工作,以及节约用水的统筹、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市、区(县、市)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文化广电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水和节约用水有关工作。
第六条 鼓励、支持开展供水和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提高供水和节约用水数字化管理水平,保障供水用水安全和质量,促进节约用水。
第七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教育活动,将节约用水纳入市民文明素质教育,普及节约用水知识,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