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公共消火栓管理办法
(2024年2月5日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73号公布 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共消火栓的管理,保障消防救援用水,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宁波市供水和节约用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消火栓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消火栓是指设置于单位、居民住宅区等用水总表或者总阀以外的公共道路上,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包括城镇公共消火栓和农村公共消火栓。
城镇公共消火栓是指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公共消火栓。
农村公共消火栓是指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外,与村级水站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公共消火栓。
第三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消火栓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等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公共消火栓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公共消火栓建设与维护工作纳入消防安全责任考核评价体系。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法定职责,落实网格化管理措施,做好公共消火栓维护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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