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鲁政办字〔2023〕39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4月20日
山东省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总结吸取火灾事故教训,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山东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大火灾事故、较大火灾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由省人民政府和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配合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法律、法规、规章或省政府对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森林、草原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造成人员死亡或者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较大火灾事故由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重大火灾事故由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调查处理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处理的火灾事故。
自火灾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火灾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火灾事故等级发生变化的,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由相应人民政府组织调查处理。
第四条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