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济政办字〔2023〕4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济南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12月23日
济南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总结吸取火灾事故教训,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山东省消防条例 》《山东省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较大火灾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发生重大以上火灾事故,由市人民政府和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含代管镇、街道的功能区管理机构,下同)配合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调查组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对安全生产、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森林草原等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造成人员死亡或者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较大火灾事故,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市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提级调查处理由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的火灾事故。
跨行政区域的火灾事故,由最先起火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组织调查处理,相关区县人民政府予以协助。对管辖权有争议的,报请市人民政府指定调查处理。
自火灾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火灾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火灾事故等级发生变化的,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由相应人民政府组织调查处理。
第四条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 负责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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