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
青政办发〔2024〕1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1月15日
青岛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总结吸取火灾事故教训,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山东省消防条例 》《山东省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较大火灾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火灾事故,由市人民政府和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配合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法律、法规、规章或市政府对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森林、草原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造成人员死亡或者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区(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较大火灾事故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调查处理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处理的火灾事故。
自火灾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火灾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火灾事故等级发生变化的,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由相应人民政府组织调查处理。
第四条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