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促进条例
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号)
《黑龙江省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促进条例》已由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23年4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4月27日
黑龙江省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农产品品质和市场竞争力,培育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发挥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在农业高质量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促进工作,从事技术研发、品牌建设、申报评价、证书和标识使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是指依据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对特定区域内影响农产品品质的气候条件进行评定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促进工作的领导,将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工作纳入农业发展计划和规划。政府承担的区域公用品牌建设所需经费,由同级政府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