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2022年11月22日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67号公布 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昆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昆明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建(构)筑物拆除、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园林绿化及土地一级整理等有关活动,以及对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企业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应当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大气污染防治规划、计划;加大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财政投入;对所属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协调和指导,并纳入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进行考核。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上级人民政府要求,做好本辖区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负责拆除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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