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十四届〕第三十号) 《昆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于2020年10月30日经昆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并于2020年11月25日经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12月11日 昆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2020年10月30日昆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0年11月25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四章 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和污染天气应对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大气污染,确保大气环境质量优良,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大气污染防治应当坚持保护优先、规划先行;源头治理、综合施策;合力共治、联防联控;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对所属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根据本区域内大气环境质量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规划、计划,明确重点任务,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确保大气环境质量优良。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上级人民政府要求,做好本辖区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负有大气污染防治责任的部门,编制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目标任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考核办法,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纳入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及其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内容,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城市管理、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农业农村、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自然资源、林草、应急、气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和装备。 第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大气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新闻媒体应当宣传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知识和法律、法规,提高全社会大气环境保护意识。 公民应当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采取绿色、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大气环境保护义务。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