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2022修订)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三届〕第八十七号)
《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已由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22年11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本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11月24日
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
(2016年9月30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22年11月24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湿地资源管理
第三章 湿地保护与修复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及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以及毗邻海域内从事湿地保护、利用、修复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具有显著生态功能的自然或者人工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海域,但是水田以及用于养殖的人工的水域和滩涂除外。
第三条 湿地保护工作应当加强原真性和完整性保护,减少人类活动的干扰破坏,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严格管理、系统治理、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实行总量管控、名录管理和分级分类保护制度。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湿地保护工作目标责任制,加大湿地保护投入,所需经费按照事权划分原则列入预算。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由政府主导,林业、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海洋与渔业、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交通运输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参与的湿地保护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湿地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日常工作由同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以及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标准拟定、湿地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海洋与渔业、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湿地的保护、修复、管理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湿地保护的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
第七条 每年4月的第四周为湿地保护宣传周。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以及科技人员开展湿地保护的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应用,鼓励开展湿地保护的国内外交流合作。
第二章 湿地资源管理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林业等有关部门定期开展湿地资源调查评价工作,对湿地类型、分布、面积、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利用情况等进行调查,建立统一的信息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