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2018修正) (2016年10月26日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6年12月2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4月27日福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2018年7月26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改善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保护、监督管理及其利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湿地,是指天然或者人工形成,常年或者季节性带有静止或者流动水体的地域,包括滨海湿地、湖泊湿地、河流湿地、沼泽湿地等自然湿地,以及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栖息地或者野生植物的原生地等人工湿地。 本办法所称湿地资源是指湿地及依附湿地栖息、繁衍、生存的野生动物资源和红树林等植物资源。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湿地保护工作的综合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大湿地保护管理资金投入,将湿地保护管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湿地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日常工作由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湿地保护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和管理工作。 海洋与渔业、水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农业、科学技术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湿地保护工作: (一)海洋与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