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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闽江河口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2022)

颁布机构:福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自然生态保护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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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闽江河口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2022)

(2022年10月28日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22年11月24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闽江河口湿地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闽江河口湿地自然保护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闽江河口湿地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是指经批准设立并实施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位于闽江入海口梅花水道,由闽江河口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闽江河口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组成。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保护区的规划、保护、利用、修复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 保护区管理应当遵循保护优先、严格管理、系统治理、科学修复、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及保护区所在地的长乐区、马尾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保护区工作的领导,将保护区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保护区工作目标责任制,所需经费按照事权划分原则列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 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保护区的管理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海洋与渔业、水行政、文化和旅游、交通(港口)、气象等有关主管部门以及长乐区、马尾区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和保护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保护区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保护区的统一管理,其主要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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