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规标准 > 法规全文
操作说明
法规全文 法条导读
<
>
合规网标识码:自然灾害 安全突发事件应急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2018修正)

English
颁布机构:国务院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状态 在用
法规摘要 修订记录 上位法规 下位法规 相关文件
全文阅读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2018修正)


(1991年3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坝高15米以上或者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建筑物等。

坝高15米以下、10米以上或者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10万立方米以上,对重要城镇、交通干线、重要军事设施、工矿区安全有潜在危险的大坝,其安全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

各级水利、能源、建设、交通、农业等有关部门,是其所管辖的大坝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大坝的安全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第五条 大坝的建设和管理应当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坝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 大 坝 建 设


第七条 兴建大坝必须符合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大坝主管部门制定的大坝安全技术标准。


第八条 兴建大坝必须进行工程设计......

未登录只显示部分原文内容 继续阅读> 登录后可查看全部内容 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