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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病险水库和淤地坝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颁布机构: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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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病险水库和淤地坝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01年10月3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病险水库和淤地坝安全管理,确保病险水库和淤地坝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防洪法》、《水土保持法》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病险水库是指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水库大坝的实际防御洪水标准不满足《防洪标准》(GB50201-94)规定,或者大坝存在较严重的质量隐患,不能正常运行的水库。淤地坝是指在沟道中以拦泥、淤地、缓洪、发展生产为目的而修建的水土保持工程设施。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病险水库和淤地坝的安全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各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病险水库和淤地坝安全实施统一监督;各级水利、农业等有关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病险水库和淤地坝的安全管理。病险水库和淤地坝管理单位或使用者负责库(坝)的安全运行。 第二章 运行管理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以下规定设立病险水库管理单位,落实管理人员。     总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的病险水库,必须设立枢纽管理单位,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总库容10万立方米至100万立方米的病险水库,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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