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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网标识码:水源保护 污水排放与处理 供水/用水管理 海洋生态保护修复

哈尔滨市西泉眼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颁布令:(第27号) 颁布机构:哈尔滨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水(海洋)生态环境 生效状态 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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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27号)   《哈尔滨市西泉眼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业经哈尔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8年10月23日通过,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8年12月1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9年4月20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2月13日 哈尔滨市西泉眼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2008年10月23日哈尔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8年12月19日 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西泉眼水库饮用水水源的保护,保障城市居民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西泉眼水库饮用水水源(以下简称水源)的保护。   本条例所称水源保护包括对水源水质的保护和对水源枢纽工程、输水管线设施的保护。   第三条 水源保护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市水务、环境保护以及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林业、农业、公安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水源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水源保护的相关工作。   水源保护管理机构负责水源保护的日常管理和相关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源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市人民政府和水源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对本条例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公众对水源的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源及水源枢纽工程、输水管线设施等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在水源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水源水质保护   第八条 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水域范围:水库正常水位线209.9米以下的水域;阿什河与二道河子汇合处的水域;黄泥河由高程209.9米等高线沿河道上溯1000米的水域;阿什河与二道河子汇合处沿阿什河、二道河子河道上溯1000米的水域。一级保护区陆域范围:水库正常水位线209.9米外延200米范围内的区域;水库上游的阿什河、二道河子、黄泥河陆域沿岸纵深与河岸的水平距离100米范围内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水域范围:二道河子从一级保护区边界上溯18公里的水域;黄泥河从一级保护区边界上溯5.8公里的水域。二级保护区陆域范围:水库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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