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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16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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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机构:国务院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适用领域 市场准入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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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16修正) (1997年7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3号发布 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三章 烟叶的种植、收购和调拨   第四章 烟草制品的生产   第五章 烟草制品的销售   第六章 烟草专卖品的运输   第七章 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生产和销售   第八章 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烟草专卖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烟草专卖是指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业务实行垄断经营、统一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 烟草专卖品中的烟丝是指用烟叶、复烤烟叶、烟草薄片为原料加工制成的丝、末、粒状商品。   第四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及领导体制,依照《烟草专卖法》第四条的规定执行。设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县,由市、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烟草专卖工作,受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为主。   第五条 国家对卷烟、雪茄烟焦油含量和用于卷烟、雪茄烟的主要添加剂实行控制。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有害的添加剂和色素。 第二章 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六条 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   (一)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七条 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烟草专卖品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生产烟草专卖品所需要的技术、设备条件;   (三)符合国家烟草行业的产业政策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   (三)符合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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