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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2011修正)
颁布令: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70号 颁布机构:浙江省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领域
化学品安全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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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
(1996年1月18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70号公布 根据2000年4月4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17号公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5年9月15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96号公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1年12月31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93号公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等14件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草专卖管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和管理。
第三条 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和运输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和准运证制度。
第二章 行政管理与监督
第四条 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烟草专卖工作,受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为主。
各级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价格、银行、交通运输、铁路、民航、邮政等部门应当配合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烟草专卖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必要时,可以派员参与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组成的联合检查活动,依法查处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和运输中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 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实施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专卖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三)按照国家和本办法规定,负责烟草专卖许可证、准运证审查和管理;
(四)制订地方烟草专卖管理工作规则;
(五)依法查处烟草专卖违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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