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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管理条例(2012修订)

颁布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化学品安全 生效状态 已被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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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3月23日,实施日期:2012年3月23日)修改 修改内容如下: 删去第三十二条第六项。 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管理条例 (1997年7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0年9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5年5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管理,有计划地组织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提高烟草制品质量,维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统称烟草制品。   第三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以及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烟草专卖行政管理工作的领导。   县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税务、海关、交通、铁路、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烟草专卖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章 烟草专卖品的生产   第五条 自治区对烟叶种植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计划管理的制度。对适宜烟叶种植的贫困地区在资金、技术上予以扶持,在种植面积和收购计划上优先安排。   烟草公司应当及时向烟叶种植者提供经国家或者自治区烟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批准的优良品种,并向烟叶种植者传授科学种植、烘烤、分级等技术。   烟草公司扶持烟叶种植者的款项和物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六条 收购烟叶的烟草公司或者其委托单位应当根据县以上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烟叶种植、收购计划,与烟叶种植者签订烟叶种植收购合同,约定烟叶种植面积,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的设立,应当依法报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生产企业许可证。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擅自生产、加工或者销售烟丝。   第八条 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必须在其生产的卷烟、雪茄烟包装上标明焦油含量等级和“吸烟有害健康”中文字样。   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出口卷烟,必须在小包、条包上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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