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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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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 颁布机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适用领域 电气安全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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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21号)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主任:徐绍史


2015年2月17日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实施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电力事故,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电力监管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发电、输电、供电、电力建设为主营业务并取得相关业务许可或按规定豁免电力业务许可的电力企业。


  第三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对电力企业的电力运行安全(不包括核安全)、电力建设施工安全、电力工程质量安全、电力应急、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和电力可靠性工作等方面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电力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电力企业具体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电力企业是电力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遵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完善电力安全生产条件,确保电力安全生产。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投诉和举报,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章 电力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七条 电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电力企业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八条 电力企业应当履行下列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基本职责:


  (一)依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规程;


  (二)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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