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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重要电力用户用电安全管理办法

颁布机构: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电气安全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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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重要电力用户用电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全市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正常供用电秩序和公共安全,提高应对电力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参照《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技术规范》(GB/T29328-2018),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要电力用户,是指在国家、省或者本市的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对其中断供电将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较大环境污染、较大政治影响、较大经济损失、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本市电网企业供电范围内的用电单位或者对供电可靠性有特殊要求的用电场所。重要电力用户一般为专变供电的电力用户。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重要电力用户安全管理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县(市)区政府电力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监督管理工作。

市发改委、市应急局、市工信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健委、市商务局、市文旅广电局、市通管办等相关行业安全生产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的指导和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各自职责范围内相关单位申报重要电力用户,并向供电企业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第五条 重要电力用户严格按照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要求认定,由市电力主管部门按照用户申请、供电企业认定、电力主管部门批准的程序,组织供电企业和用户统一开展。

(一)电力用户根据自身用电性质向供电企业申报,并确保相关材料内容完整、真实有效。

1.属于重要电力用户范围中工业类的电力用户和未列入重要电力用户范围的电力用户申报重要电力用户的,应当一并提供电力用户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报告》或《安全设施设计》。电力用户未提供相关材料的,由行业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督导用户限期提供。

2.属于重要电力用户范围中社会类的电力用户申报重要电力用户的,可以提供电力用户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报告》或《安全设施设计》。

(二)供电企业应当依据相关电力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结合电力用户提供的材料及中断供电的危害程度,并对照重要电力用户范围,对电力用户重要性等级进行认定。

(三)供电企业认定后提出重要电力用户名单,报送市电力主管部门进行核准,并发文公布。

电力用户对认定结果存在异议的,供电企业可按照市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任务分工征求该用户所属行业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意见后,提出最终认定意见。

(四)市电力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管理需要,依法制定重要电力用户认定和核查的实施细则。

第六条 重要电力用户名单确定后,应根据需要对其变化动态管理,每年审核新增和变更的重要电力用户。

(一)对于新装电力用户,在业务受理环节,按照本办法第五条重要电力用户认定程序执行。供电企业应结合新装电力用户重要等级认定结果合理制定供电方案,并按照送电时间节点报送市电力主管部门批准纳入重要电力用户名单。

(二)存量电力用户在行业类别、生产工艺、负荷性质等用电现场情况发生变化时,应主动如实告知供电企业备案。供电企业应定期组织对电力用户现场用电情况开展核查,对重要电力用户名单进行动态更新。

1.对不符合重要电力用户认定标准或已销户的重要电力用户,由供电企业报送市电力主管部门批准后,退出重要电力用户管理。

2.对符合重要电力用户认定标准的,由供电企业报送市电力主管部门批准后,纳入重要电力用户管理。

第七条 根据目前不同类型的重要电力用户的断电后果,重要电力用户分为工业类和社会类两大类,工业类分为煤矿及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冶金、电子及特种制造业、军工5类,社会类分为党政司法机关和国际组织、广播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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