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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2017修订)

颁布令:(第109号) 颁布机构:河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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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09号)   《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7年3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2017年3月30日 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 (2006年5月24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7年3月30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全社会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实现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管理、能源使用和节能技术的开发、利用等活动。   第三条 节能工作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驱动、科技引领、公众参与的原则;坚持节能与经济社会发展相互促进。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编制和实施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年度节能计划。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的节能主管部门,综合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统计等有关部门以及负责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节能主管部门的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所属的节能监察机构具体负责节能监察工作。   第六条 本省实行能源消费总量和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双重控制,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的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节能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并按照要求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年度节能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有效控制能源消费总量,优化能源消费结构,降低煤炭消费比重,鼓励支持开发和利用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可再生能源,提高清洁能源消费比重。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节能宣传和教育,将节能知识、技能纳入国民教育和培训体系,增强公众节能意识,倡导节能环保的生活方式。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节能知识的宣传,发挥社会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节能义务,有权举报浪费能源的行为。 第二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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