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节约能源监察办法 (2007年7月31日邯郸市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8月31日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117号公布) 第一条 为推动全社会合理用能和节约用能,规范节能监察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监察,是指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设置的节能监察机构对本市能源生产、供应、转换、使用、管理以及开发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以及从事相关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供、用能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以及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有关节能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予以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是本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指导和协调全市节能监察工作。 市政府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节能监察工作。 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节约能源监察机构负责全市范围内的日常节能监察工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 节能监察机构在执法监察中应遵循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执法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节能监察工作中的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和手段,建立能源利用信息监控系统及数据库,对用能单位实施节能动态监察。 第六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以及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有关节能规定的行为向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和节能监察机构举报。对检举重大破坏、浪费能源资源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公布举报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和通讯地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