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安全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安〔2017〕4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新区管委会,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深圳市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暂行办法》已经市安委会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安全管理委员会 2017年2月17日 深圳市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规范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分类分级挂牌督办工作,推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加强重大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广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广东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故隐患,依法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的确认由市、区两级安全监管部门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行业监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标准评估确定。 对重大事故隐患的认定存在异议的,行业监管部门可以组织专家组或委托依法设立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评估认定。 第四条 重大事故隐患线索来源包括: (一)生产经营单位自查上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