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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颁布机构:广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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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和广东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的通知
(粤府办〔2015〕55号 )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和《广东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安全监管局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0月21日
广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我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四条 事故隐患按照危害和整改难度分为以下两个级别:
(一)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消除的隐患。
(二)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消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消除的隐患。
省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根据本办法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分级及判定标准制定具体办法。
第五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履行监管职责中,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判定存在异议的,可以组织专家组或委托依法设立的技术管理服务机构进行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评定结果依法进行治理。
第六条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坚持政府领导、部门监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社会组织及职工群众参与的机制。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总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