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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网标识码:危险废物收集/处理 固体废物收集/处理 固体废弃物经营与处置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收集/处理 医疗废物收集/处理 生活垃圾收集/处理 废弃电子电器产品收集/处理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整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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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机构:国务院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适用领域 固体废物管理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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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经2004年5月19日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4年5月30日公布以国务院令第408号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3年12月7日以国务院令第645号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和处置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三条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按照经营方式,分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领取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可以从事各类别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只能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的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活动。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与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第五条 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   (二)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三)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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