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规标准 > 法规全文
操作说明
法规全文 法条导读
<
>
合规网标识码:医疗废物收集/处理 固体废物收集/处理 危险废物收集/处理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收集/处理 生活垃圾收集/处理 固体废弃物经营与处置

深圳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若干规定(2018修正)

颁布机构:深圳市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领域 固体废物管理 生效状态 在用
法规摘要 修订记录 上位法规 相关文件
全文阅读
深圳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若干规定 (2004年12月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发布 2018年12月2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15号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以下简称市)医疗废物的收集、运输、贮存、处置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医疗废物分类目录以及国家规定按照医疗废物管理和处置的废物。   第四条 医疗废物处置,应遵循集中化、无害化原则。   第五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环保部门)负责对医疗废......
未登录只显示部分原文内容 继续阅读> 登录后可查看全部内容 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