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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实施细则(2015)
颁布机构:山东省水利厅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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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实施细则》的通知
(鲁水政字〔2015〕26号)
各市水利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属各单位:
现将《山东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水利厅
2015年12月11日
山东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合理用水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以及《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建设项目业主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应当编制或者委托水资源论证单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少量取水的应当在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填写水资源论证表(以下合称论证报告),并提请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必须坚持总量控制、高效利用、有效保护的原则;符合流域和区域的水资源综合规划及水资源节约、保护等专项规划;遵守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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