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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
颁布令: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 颁布机构:山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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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227号)
《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9月14日省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姜大明
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用水总量控制管理,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全省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管理水资源,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用水总量,是指在一定区域和期限内可以开发利用的地表水、地下水以及区域外调入水量的总和。
本办法所称取用水户,是指依法办理并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制度,应当遵循全面规划、科学配置、统筹兼顾、以供定需的原则,统筹利用区域外调入水、地表水、地下水,合理安排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促进地下水采补平衡,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用水总量控制工作负总责,并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主要控制性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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