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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办法
颁布令: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 颁布机构:淄博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状态
在用
法规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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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令
(第92号)
《淄博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2014年5月19日
淄博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配置、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本办法所称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是指最严格的用水总量控制制度、用水效率控制制度、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以及水资源管理责任与考核制度。
第三条 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应当坚持以人为本、人水和谐、政府主导、依法管水、统筹治水、科学用水的原则。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严格控制用水总量,提高用水效率,限制水功能区排污总量,保障饮水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
第四条 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组织实施,其所属的水资源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卫生、环保、统计、规划、食品药品监管、水文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资源管理保障机制,在水资源节约保护、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水量平衡测试、用水审计、节水技术推广与应用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建立投诉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擅自开采、浪费、污染水资源等行为予以举报,对举报属实的,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用水总量控制管理
第七条 用水总量控制实行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和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相结合的制度。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下达区县规划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规划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每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期下达一次,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每年下达一次。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控制本行政区域用水总量。利用污水处理再生水的,不受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和年度用水控制指标限制。
第八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区域外调入水、地表水和地下水实行统一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