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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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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令:》(国务院令第687号) 颁布机构:国务院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适用领域 施工安全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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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已被《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7号,颁布日期:2017.10.7  实施日期:2017.10.7)修改

修改内容如下: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93号)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已经2000年9月20日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总理 朱镕基                         二000年九月二十五日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   第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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