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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建设管理规定

颁布机构:交通部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状态 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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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2007 年第 5 号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已于2007年1月25日经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李盛霖                          二○○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港口建设管理,规范港口建设市场秩序,保证港口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港口建设项目(包括与其他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港口建设项目)及其配套设施的建设活动。   军事和渔业港口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交通部负责全国港口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和经交通部审批的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   其余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以上负责港口建设管理的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统称为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条  港口建设应当符合港口布局规划和港口总体规划,执行有关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第五条  港口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 第二章  港口建设程序管理   第六条  港口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擅自简化建设程序。   第七条  政府投资的港口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实行审批制,企业投资的港口建设项目的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文件分别实行核准制、备案制。   第八条  政府投资的港口建设项目,按照以下建设程序执行:   (一)开展工程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   (二)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四)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五)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组织项目监理、施工招标;   (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前准备工作,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开工备案手续;   (七)备案后组织工程实施;   (八)工程完工后,编制竣工材料,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九)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权限组织竣工验收。   第九条  企业投资的港口建设项目,按照以下建设程序执行:   (一)开展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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