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为规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管理,强化信用监管,扩大社会监督,促进诚信自律而制定的法规。该《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替代了2015年12月30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3号公布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重点:
1. 适用范围: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较重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将被纳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2. 管理职责: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3. 信息共享与联合惩戒:
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息将与其他部门共享,实施联合惩戒。
4. 具体违法行为:
详细列举了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质量安全、消费者权益、公平竞争秩序等领域的违法行为,若情节严重,将被列入失信名单。
5. 列入与移出条件:
明确了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具体条件和移出的条件及程序。
6. 管理措施:
对列入名单的当事人实施包括重点监管、不适用告知承诺制、不予授予荣誉称号等管理措施。
7. 救济途径:
当事人对列入或移出决定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法规意义和影响:
《办法》的实施对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企业诚信经营具有重要意义。它通过信用监管手段,增加了违法成本,激励企业遵守法律法规,对构建诚信社会和优化营商环境产生深远影响。
新法变化内容:
与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相比,新《办法》扩大了适用范围,增加了对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领域的监管,明确了列入和移出的条件及程序,强化了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机制,提升了法规的操作性和实效性。
企事业单位义务与权利:
- 义务:遵守法律法规,避免严重违法行为,否则可能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面临公示和联合惩戒。
- 权利:对列入或移出决定不服时,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 合规红线:不得从事《办法》中列举的违法行为,特别是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质量安全等领域的严重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