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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

颁布令: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 颁布机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适用领域 诚信道德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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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4号)

  《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7月22日市场监管总局第1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局长 张工

2021年7月30日


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

(2021年7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公布)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强化信用监管,扩大社会监督,促进诚信自律,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

  前款所称较重行政处罚包括:

  (一)依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按照从重处罚原则处以罚款;

  (二)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营业执照;

  (三)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较重行政处罚。

  第三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国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息与其他有关部门共享,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实施联合惩戒。

  第五条 实施下列食品安全领域违法行为,且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食品安全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黑名单):

  (一)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二)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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