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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颁布机构: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化学品安全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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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工信部联安〔2013〕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安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海关总署第21号令)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三年二月十八日
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申请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应当依照《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和《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申请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第三条 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请。工业和信息化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向申请人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审批单》(附件一、附件二);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四条 进出口企业应当将获准进出口的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和数量等信息向收货地或者出境口岸所在地县级人民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