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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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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海关总署令 (第21号) 颁布机构: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适用领域 化学品安全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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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海关总署令 (第21号)   《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2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2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同意,现予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  苗 圩 公 安 部 部 长  孟建柱 海 关 总 署 署 长  于广洲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的管理,维护国家经济秩序,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民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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