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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

颁布机构:山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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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87号)   《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已于2021年12月3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12月3日 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 (2021年12月3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与计划   第三章 节水管理   第四章 节水措施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流域水资源节约利用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节约用水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兼顾、总量控制、高效利用、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市场调节、公众参与的节约用水机制。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将节约用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节约用水目标责任制度和绩效评价机制,完善资金投入和激励奖励机制,健全节约用水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节约用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教育、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事务、海洋、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节约用水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扶持节水技术、设备和产品的研究开发、推广和应用,推动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培育和发展节水产业。   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加强节水技术研究,开展产学研用合作,研制和开发节水技术产品并推广应用。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将节水知识纳入国民素质教育和中小学教育内容,增强全民节水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节约用水的公益宣传,对浪费水资源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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