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
《滨州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已于2022年12月9日经滨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并于2023年1月10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2月1日
滨州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
(2022年12月9日滨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
2023年1月10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提高黄河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推动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节约用水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加强对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将城市节约用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城市节约用水工作协调机制,完善资金投入和激励奖励机制......